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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心理学会(HKPS)专业守则(2012)

发布于:2022-04-09作者:起源心理阅读: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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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hkps.org.hk/zh-hant/code_of_professional_conduct/

整理: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


香港心理学会专业守则(2012 年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简介

第二章:专业道德原则

第三章:与服务使用者的关系

第四章:能力

第五章:专业关系

第六章:受雇于机构执业

第七章:教学、训练、督导与咨询

第八章:心理学研究

第九章:评估与治疗

第十章:撰文与出版

第十一章:公开声明

附录


前言

香港心理学会(Hong Kong Psychological Society (HKPS) ,以下称「本会」)于 1968 年成立。本会的专业守则上次修订于 1998 年。作为香港首个及最大的 心理学家专业学会,本会有责任兼顾会员、服务使用者和社会的利益,提供明确的指 引,以监察会员的操守。

过去三十年间,香港的精神健康界与心理治疗行业有显著变化。近年,本会致 力推动香港心理学家的法定注册工作。业界面临的挑战日新月异,原有的守则已不能充分服务会员及广大社会更多元化的需求。因此,本会有迫切需要修订守则,使其能 为专业心理学家以及本会会员提供适当的操守指引。

本会于 2004 年设立专业守则(以下称「本守则」)的修订小组(以下称「小 组」)。小组检视了本会既有的专业守则,以及其他主要心理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 澳洲心理学会、英国心理学会、加拿大心理学会的类似守则。经过长时间讨论后,决 按以下原则来修订本会的守则:

a. 本守则对本会所有会员均具约束力,不论他们是专业心理学家与否。

b. 本守则为监管专业操守而订立的基本原则,描述一般通用情况而非特定具体的个案。本会各分部应以本会订立的基本原则作为基础,制订其专科相关的具体专业操守指引以作补充。

小组亦建议本会成立一个常设的专业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监察本守则的发展,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执行本会所通过的修订,并编制具体案例,以助本会会员处理专业操守的议题。

小组十分感谢所有在守则修订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的会员,亦感谢本会的支持;感谢英国心理学会 (BPS) 允许我们采用<英国心理学会专业守则 (2009 年版)> 中的道德原则,并对本守则提供意见。最后,亦感谢美国心理学会专业道德委员会主任 Stephen Benke 博士,对修订本守则所提供的宝贵建议。

第一章 简介

1.1 适用范围

1.1.1 本会致力建立并维持最高的专业水平,促进会员的专业操守、态度和判断。本会有责任确保会员受到明确和有用的规范,指导他们作出抉择和解决道德矛盾。这些规范非为提供答案,而是为协助会员在作出判断前,厘清、思考和解决矛盾。此外,本会亦有责任教育社会大众其会员的专业道德标准,对不道德行为的投诉作出调查,并在适当时候采取纠正行动。

1.1.2 本守则对香港心理学会所有会员均具约束力。所有会员在取得入会资格时,都应签署承诺书,恪守本守则。会员提名其他申请人入会时,应提醒申请人本会订立了本守则。

1.1.3 本守则并非全面。阅读本守则时,应一并考虑本会的其他指引、个别心理专科的执业守则、本会的附例和规则。本守则中有或没有提及的部分均不得被视为任何专业操守问题的最终答案。

1.1.4 本守则只设下某些操守的最低标准。本守则旨在为会员的专业工作及会员在科学、教育或其他专业领域的工作提供指引。在对会员的投诉进行裁决时,应以本守则作为参考。

1.1.5 本会有可能对违反本守则的会员施加制裁。有关立案、调查和解决不道德行为投诉的程序,于本会的纪律处分程序上已有说明。当会员有刑事罪行被定罪、被另一间联系的心理学组织开除或中止会藉、或(如法定注册实施后)被法定注册机构中止会藉,本会有可能对该会员采取相关行动,亦可能通知其他机构和个别人士有关其行动。

1.1.6 本守则并非旨在作为民事责任的基础。不论会员有否违反本守则的标准,亦不能因而断定该会员是否须在法律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

1.1.7 本守则是一个基础,让香港心理学会辖下的各个心理学分部/体系,可基于本守则来拟订其专属的具体守则指引。

1.1.8 牴触法律:会员在有关其专业行为的决策过程中,除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条例、及法定注册机构的条例(凡适用)外,亦须遵守本守则。会员在其专业工作里除了遵守本守则以外,亦可考虑其他科学和专业心理机构所通过或认可的其他资料和指引。如果会员的道德责任抵触任何法律、条例或其他法定管治机构订立的规例,会员应让人了解其遵守本守则的承诺,并以尽责的态度采取措施以解决抵触。

1.2 定义

1.2.1 本守则中,「会员」指本学会的任何本科会员、副院士和院士。

1.2.2 本守则中,「服务使用者」指任何本会会员在专业的基础上服务的人士。例如,个别人士(如病人、学生或研究参与者)、夫妻、家庭组、教育机构、公或私营机构,皆可是服务使用者。一名会员可同时拥有数个服务使用者,例如其专业服务的接受者、委托者、评估者。

1.3 守则结构

1.3.1 本守则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二章描述专业道德原则,属普遍通用,乃本守则其余部分的诠释基础。第三至十一章透过会员不同范畴的专业活动,进一步阐述专业道德原则。

1.3.2 本守则的结构旨在为会员的专业所规定的范畴提供具体指引。此为必要,因为心理学专业在香港仍然相对较新。会员需要明确和实质的例子,以了解这些专业道德原则如何规范其实际工作。因此,在各个范畴但凡适用,我们亦会引用第二章相关的专业道德原则作为参考。而括引的专业道德原则参考,乃给会员考虑的选项,因为有时某些专业行为或操守可能是基于一个或以上的专业道德原则。此外,由于实质例子不可能全面,当会员未能确定自己是否理解本守则的个别条款时,应参照专业道德原则。

第二章 专业道德原则

2.1 一般情况

2.1.1 通用的专业道德原则旨在引导会员遵从心理学的理想标准。虽然这些不是须强制遵守的规则,但会员应参照这些原则作为具道德操守的行动方针。

2.1.2 本守则中各条专业道德标准乃根据英国心理学会(BPS)的<道德及操守守(2009 年修订版)>列出的四大专业道德原则整理而成。在修订香港心理学会专业守则时,我们参考了其他心理学会沿用的守则。本会认爲BPS 的守则最为简单且其所涵盖的道德原则最爲全面。

2.1.3 本部分将阐述四大道德原则及其背后理念。由这些原则及理念衍生的专业操守规范将于后续章节阐述。

2.2 道德原则 A:尊重

理念:

会员应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洞悉自己对服务使用者的权威性及潜在影响力,且应特别关注个人权益,尤其是有关私隐、独立及自主等考量。在此道德原则下,会员应遵守以下四大操守/执业标准:

A1 - 一般尊重的标准

会员应承认、重视和接纳个别差异。会员有责任向他人解释自己的工作以及其决策背后的道德依据。会员不应将个人价值观或处事手法强加于人,且执业时应避免偏见与歧视。

A2 - 私隐及保密的标准

会员应妥善保存其专业服务的相关记录,并小心保障服务使用者的私隐及保管服务使用者的机密资料。会员应确保服务使用者知道资料保密的界限。

A3 - 知情下同意的标准

会员应确保服务使用者拥有足够机会了解任何专业服务或参与研究的性质、目的和预计后果,以让对象能在知情下同意。会员亦应取得所有服务使用者及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会员有责任确保服务使用者有能力及有权在知情下作出同意。无法从服务使用者取得知情同意时,会员应从合适代表或有关当局取得同意。

A4 - 自主的标准

会员应尝试支持服务使用者的自主性,同时对因个人特质或外部因素潜在构成的自主性限制保持警觉。会员亦应在第一次接触服务使用者时,就让服务使用者知道服务使用者有权随时停止接受专业服务或参与研究。

2.3 道德原则 B:能力

理念:

会员应重视持续发展及维持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且了解在知识、技巧、训练、教育和经验限制下作出最佳行动的重要性。

在此道德原则下,会员应遵守以下四大操守/执业标准:

B1 - 意识专业道德的标准:

会员必须养成及维持对专业道德的全面意识,包括熟习本守则。会员应在执业时纳入道德考量,以作为持续专业发展的一部分。

B2 - 符合道德决策的标准:

会员须明白执业时将无可避免地出现道德矛盾。会员应根据本守则要求、现行社会道德规范及现行法律规定,以尽责、细心和谨慎的态度解决矛盾。必要时,会员应从合适渠道寻求督导或咨询。

B3 – 明白能力所限的标准:

会员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执业,并遵守本会有关持续进修的政策。会员应时刻了解其或有关其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在知识或执业上力有不逮时应寻求督导或咨询,并应在获得有关知识、技巧、训练和经验且能胜任时,才提供其他领域的专业服务。

B4 - 辨识个人能力受损的标准:

会员应监察其个人和专业生活,以对个人能力受损的迹象保持警惕。当会员察觉到其健康或其他个人问题有可能影响其专业能力时,应寻求专业咨询或协助。

2.4 道德原则 C:责任

理念:

会员应重视自己对服务使用者、大众以及心理学此一专业及科学的责任,包括避免危害本会,及防止自身对本会的贡献被误用或滥用。

在此道德原则下,会员应遵守以下四大操守/执业标准:

C1 - 一般责任的标准:

会员应避免危害服务使用者。会员应避免做出危害本会及心理专业名声的个人或专业不当行为,并了解本会有可能把影响执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视为违反专业道德行为。会员应时刻把服务对象的利益和福祉置于首位,并确保研究对象的利益得到保障。会员应留意共事者的科学及专业活动,并特别注意员工、助理、受督导者和学生的专业操守。

C2 - 终止及延续服务的标准:

会员应尽早厘清有关终止服务的情况。当服务使用者似乎无法从服务受益时,会员应终止服务,并于情况合适时把服务使用者转介至其他服务。

C3 - C3 - 障研究参与者的标准:

会员应从参与者角度考虑所有研究,以排除所有对参与者心理健康、生理健康、个人价值观或尊严有所危害或贬损的潜在风险。会员应采取一切措施保障研究参与者的利益和健康。

C4 - 向研究参与者解说的标准:

研究结束时,会员应以尽责及细心的态度向参与者解说,以告知参与者研究的结果和性质,辨识任何预料之外的伤害、不适或误会,并在有需要时安排协助。

2.5 道德原则 D:诚信

理念:

会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讲求诚信、精准、清晰和公正,在各科学和专业领域的工作亦应讲求诚信。

在此道德原则下,会员应遵守以下四大操守/执业标准:

D1 - 诚实与精准的标准:

会员应诚实与精准地提供有关其专业资格和联系机构的资料。他们应采取合理行动,以确保自己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不被他人歪曲,并在找出任何错误信息时作出纠正。会员应诚实和精准地提供专业结论、意见、研究所得,亦应诚实和精准地承认潜在限制。在与服务使用者进行金钱交易、推广专业服务、报告自己在任何专业或科学贡献的付出或拥有权时,会员都应保持诚实和精准。

D2 - 避免剥削和利益冲突的标准:

会员应对能引致双或多方关系的问题保持警惕,避免建立有可能损害其专业客观性的关系,或引致对服务使用者造成剥削或构成利益冲突的关系。会员应厘清其专业角色及任何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会员不应滥用其在专业服务建立的关系,以满足自身在性、个人、金钱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D3 - 保持身体和私人距离的标准:

会员不应与任何服务使用者或其持续有谨慎责任的人士建立性爱关系。会员应注意和避免在与服务使用者的关系中有任何形式的性骚扰。会员亦有责任避免其工作环境出现性骚扰行为。

D4 - 处理违反专业道德行为的标准:

当发现同僚有可能违反专业道德时,会员应提出质疑,和/或考虑向有责任调查的一方上呈有关该违反专业道德行为的指控。过程中,会员不应带有恶意;除非调查过程有必要,否则不应违反保密协议。会员应协助任何有关违反专业道德行为的调查。

第三章:与服务使用者的关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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