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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2017)

发布于:2022-04-05作者:起源心理阅读: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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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apa.org/ethics/code

整理: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


本文来自于APA官方网站(摘录时间为2022年4月),采用机器翻译并参考了《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一书中的“附录B”和《助人专业伦理》附录中的“APA心理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

APA心理学家的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

本文包括 2010 年和 2016 年的修订,生效日期为 20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案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和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版权所有 © 2017 美国心理学会版权所有。


目录

简介与适用时机

前言

一般原则

第一节:解决道德问题

第二节:能力

第三节:人际关系

第四节:隐私和保护

第五节:广告和其他公开声明

第六节:记录保存和费用

第七节:教育和培训

第八节:研究和出版

第九节:评估

第十节:治疗

历史与生效日期

2010年和2016年对2002年“心理学家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的修订


简介与适用时机

美国心理协会(APA)的《心理学家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简介与适用时机、前言、五项一般原则(AE)和具体的伦理标准组成。简介与适用时机讨论了伦理规范的目的、组织、程序考虑和适用范围。前言和一般原则是引导心理学家实现心理学最高理想的理想目标。虽然序言和一般原则本身并不是可执行的规则,但心理学家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应该考虑这些规则。伦理守则为心理学家的行为制定了可执行的规则。大多数伦理守则都写得比较宽泛,以适用于不同角色的心理学家,尽管伦理守则的应用可能因上下文而异。伦理守则并非详尽无遗。一个特定的行为没有被一个伦理守则具体处理,这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是符合或不符合伦理守则。

 

本伦理守则仅适用于作为心理学家的科学、教育或专业角色的一部分活动。涵盖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学的临床、咨询和学校实践;研究;教学;监督受训人员;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社会干预;开发评估工具;进行评估;教育咨询;组织咨询;法医活动;项目设计与评估管理。伦理守则适用于各种情况下的这些活动,如当面、邮寄、电话、互联网和其他电子传输。这些活动应区别于心理学家的纯粹私人行为,后者不在伦理守则的范围内。

 

APA的会员资格要求会员和学生附属机构遵守APA道德规范的标准,以及执行这些标准所使用的规则和程序。对伦理守则缺乏认识或误解本身并不是对违反伦理行为指控的辩护。

 

APA伦理委员会的现行规则和程序中描述了对违反伦理守则投诉的备案、调查和解决程序。APA可对其成员违反《伦理守则》标准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终止APA成员资格,并可将其行为通知其他机构和个人。违反伦理守则规范的行为也可能导致APA以外的机构对心理学家或学生实施制裁,无论他们是否为APA成员,包括州心理协会、其他专业团体、心理委员会、其他州或联邦机构,以及医疗服务的付款人。此外,APA可能会在成员被判重罪、被开除或从附属州心理协会停职或失去执照后对其采取行动。当APA实施的制裁少于驱逐时,2001年的规则和程序并不保证有机会进行当面听证,但一般规定,投诉将仅在提交记录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伦理守则》旨在为心理学家的职业行为提供指导,可供APA和其他选择采纳这些规范的机构应用。《伦理守则》无法成为民事责任的依据。心理学家是否违反了伦理标准本身并不能决定心理学家是否在法庭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是否可执行,或是否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本伦理守则的一些标准中使用的修饰语(例如,合理、适当、可能)包括在标准中,它们将(1)允许心理学家做出专业判断,(2)消除没有修饰语时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或不平等,(3)确保适用于心理学家开展的广泛活动,或者(4)防止一套可能很快就会过时的僵化规则。在本伦理守则中,“合理”一词指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活动的心理学家的普遍职业判断。

 

在对其职业行为做出决定的过程中,除了适用的法律和心理委员会的规定外,心理学家必须考虑这个伦理规范。在将伦理规范应用于他们的专业工作时,心理学家可以考虑由科学和专业心理组织采纳和认可的其他材料和指导方针。这些准则和指导方针是由科学和专业的心理组织和他们自己的良心的要求所采纳或认可的,并向该领域内的其他人请教。如果该伦理标准高于法律要求,心理学家必须达到更高的伦理标准。如果心理学家的伦理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威相冲突,心理学家应表明其对本伦理规范的承诺,并采取措施,以符合人权基本原则、负责任的解决该冲突。

前言

心理学家致力于不断积累有关人类行为的科学和专业知识,促进人们对自我和他人的更好理解,并利用这些知识改善个人、组织和社会环境。心理学家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以在研究、教学和出版中自由探究和表达的重要性。应致力于帮助公众对人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因此,心理学家需要承担多种角色,比如研究人员、教育者、诊断师、治疗师、督导师、顾问、管理者、社会干预者和专家见证者。该道伦理守则提供了一套普遍的原则和标准,心理学家可以以此为基础开展自己的专业和科学工作。

 

本伦理守则旨在为心理学家遇到的大多数情境下工作的具体标准。其目标是保护与心理学家一起工作的个人和团体的福祉,并向APA成员、学生和公众普及伦理规范的标准。

 

推动心理健康工作者行为的伦理标准一直发展,需要心理学工作者的承诺与长期的努力,并不断的努力从事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同时要鼓励学生、被督导者、受雇者和同事遵守伦理,并就相关的伦理问题请教他人。

一般原则

本节介绍的是伦理标准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与伦理标准有所不同,其本质上是对心理学家的期望。目的是指导和鼓励心理学家达到专业的最高伦理理想。一般原则之所以不同于伦理标准,还在于它不是义务,也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无论是将其作为强制标准,还是将其作为制裁的依据,都是对一般原则意义及目的的曲解。


原则A:善行和无伤害原则

心理学家应努力让其服务对象受益,并注意避免造成伤害。心理学家不仅要维护与其有专业关系及受其影响的人的权利和福祉,同时也要维护动物研究对象的利益。当心理学家的各种责任存在冲突时,他们要以负责任的方式解决这些冲突,避免或尽可能让伤害最小化。由于心理学家科学和专业判断与行为可能会对其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他们必须小心谨慎,避免由于个人、经济、社会、组织或政治因素滥用自己的影响力。 心理学家要注意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对其助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原则B:诚信和责任

心理学家要与其工作的对象建立信任关系,需认识到对社会及其所服务的特定领域的专业和科研责任。心理学家要提倡专业行为标准,明确专业角色,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各种利益冲突,避免对他人的剥削和伤害。心理学家要与其他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顾问咨询、转介和合作,尽可能为他们的工作对象争取最大的利益。 还要关注自己的同事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专业伦理。心理学家要准备好在没有或很少报酬的情况下贡献自己的时间。

 

原则C:正直

心理学家在从事心理学科研,教学和实践工作时要提倡认真、诚实和守信。在从事以上活动时,心理学家不得剽窃、欺骗、欺诈,推托,抑或是故意歪曲事实。 心理学家要信守承诺,避免做出不明智或不清楚的承诺。如果出于保障最大利益、最小化伤害的目的而欺骗对方,心理学家必须慎重考虑使用这种方法的必要性,可能的后果,他们有责任及时纠正这样做带来的任何可能的不信任,或其他不好的影响。

 

原则D:公正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从心理学中受益,心理学家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在工作和服务过程中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心理学家要运用合理的判断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自己出现可能的偏见,确保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工作,不要让自己的专业限制导致不公正的行为。

 

原则E: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

心理学家尊重每个人的自尊、价值、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权和自我决定的权利。要对由于自身问题而不能自主决定的人和群体给予特别的照顾,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福祉。心理学家对文化、角色和个体差异要有充分的觉察和尊重,这些差异包括:年龄、性别 、性别认同、民族、种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社会经济地位。在与不同的人工作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心理学家要尽力避免自己由于以上因素产生偏见或影响到工作,他们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或是纵容其他人有这样的偏见和行为。

伦理标准


第一节:解决道德问题

1.01误用心理学家的工作

一旦心理学家得知自己的工作被误用或是被误解,要采用负责任的方式纠正或是让这种误用或误解的影响最小。

 

1.02伦理和法律,法规及政府执法条例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的伦理责任与法律发生冲突,应该明确自身对伦理守则的承诺,并设法解决冲突 。如果用此方式不能解决冲突,心理学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政府执法条例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本标准都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护。

 

1.03伦理和组织要求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隶属的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与伦理守则相悖,心理学家应澄清冲突的性质,明确自己对伦理守则的承诺,尽量坚持伦理守则,并解决冲突。在任何情况下,该标准都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护 。

 

1.04违反伦理的非正式解决方案

对于一个违反了伦理规范的同行,如果非正式的干预方法适用,并且不会侵犯相关当事人的保密权利,应先采取非正式的方式让同行注意到问题所在(参见标准1.02,1.03).

 

1.05上报违反伦理的行为

如果存在明显违反伦理的行为,并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巨大的伤害或可能造成巨大伤害,并且不适合用1.04中的非正式解决方式处理,抑或是上述方法不能有效处理,心理学家要进一步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移交州立或国家专业伦理委员会,州立认证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的权威机构。如有违反他人保密权利或该心理学家正在处理另一心理学家违反伦理行为的情况,则不适用于该标准(参见标准1.02).

 

1.06与伦理委员会合作

心理学家需充分配合APA或其隶属的其他州立心理学会进行的伦理调查、诉讼和处理要求。这样做可尽力解决保密方面的问题。不合作行为本身是违反伦理的。 但是,要求暂缓对伦理诉讼做出评判或是暂时不执行悬而未决的诉讼结果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合作。

 

1.07 不正当诉讼

心理学家不得无视事实,或是蓄意忽视事实的伦理投诉进行备案或是怂恿该行为的发生。

 

1.08对投诉者和被诉者的不公平对待

心理学家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曾经受到或正在被伦理指控而拒绝雇佣,晋升此人,或是拒绝其参加学术或其他项目。但这并不包括基于先前的处理结果以及考虑其他适当的信息而采取的行动。


第二节 胜任力

2.01胜任力的界限

(a)心理学家在经过恰当的教育培训、督导、咨询、研究和专业经验的基础上,在自己的专业能力范围内为他人提供相关领域的服务、教学和从事行为研究。

 

(b)要在心理学领域有效地提供服务或进行研究,必须具备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民族、种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经地位有关的知识,心理学家应受过有关的培训,有相关的经验,接受过咨询和督导从而保证自己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提供服务.否则就需要进行恰当的转介。标准2.02中提到的紧急服务情况除外。

 

(c)当心理学家想要提供的服务、教学或进行的行为研究中涉及的人群、地域、技术或技巧不为他们所熟悉,他们要提前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督导,进行咨询和学习。

 

(d)对于无法获得恰当的心理健康服务的个体,而心理学家又没有足够胜任能力,则接受过与之相关的培训或有过类似经验的心理学家应为其提供服务,从而保证不会拒绝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同时他们要尽可能地接受相关研究、培训、咨询和学习。

 

(e)在一些新兴领域,尚未建立起被广泛认可的培训合格标准,心理学家要尽力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胜任力,不能对来访者/患者、学生,被督导者、研究参与者、机构中的来访者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f)当执行与法律有关任务时,心理学家要熟悉和了解相关的司法或管理方面的知识。

 

2.02提供紧急服务

在紧急情况下,当来访者无法立即获得其他心理卫生服务时,虽然心理学家之前未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但为了确保来访者能及时得到帮助,因此仍应提供咨询服务,而不能加以拒绝。紧急情况一结束或是一旦有人能提供适当的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就要立刻中止。

 

2.03 保持胜任

心理学家要不断努力保持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

 

2.04基于科学和专业基础的评判

心理学家基于该领域已有的科学、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参见标准2.01e,10.01b)

 

2.05委托工作给他人

心理学家将相关工作委托给下属、被督导者、研究助手或助教,或其他服务人员(如翻译),需要做到: (1)避免将工作交给与服务对象有多重关系的人,以免对服务对象造成剥削和失去客观性; (2)保证交给他人的工作是其能力所及范围内的,且能够在教育培训经历和过往经验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或是能够在督导的帮助下完成此项工作;(3)保证这些人能够有效的完成工作(参见标准2.02,3.05,4.01,9.01,9.02,9.03,9.07)

 

2.06个人问题和冲突

(a)如果知道自己的个人问题有可能影响工作表现,心理学家要避免从事此类工作。

 

(b)如果心理学家意识到自己的个人问题会干扰工作表现, 要采取适当措施,如寻求适当的专业咨询和帮助,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要限制,中止或是结束工作(参见标准10.01)


第三节 人际关系

3.01不公平歧视

在从事心理学工作时,心理学家不能因为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民族、种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有关的因素差异,抑或是任何法律禁止的因素不公平对待他人或是歧视他人。

 

3.02 性骚扰

心理学家不得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性诱惑,与性有关的身体上的接近,或是具有性实质的言语、非言语行为,一旦这些行为是发生在心理学家作为专业人员进行工作时,他们的行为(1)是侵犯他人的、不被允许的,会造成有敌意的工作或教育环境,(2)对被骚扰者造成严重的或强烈的伤害。 性骚扰包括激烈、严重的行为,也包括持久、渐进的行为(参见标准1.08).

 

3.03其他方式的骚扰

心理学家不得因以下原因故意骚扰或侮辱他人: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民族、种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有关的因素。

 

3.04避免伤害

(a)心理学家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来访者或患者、学生、被督导者、研究参与人员、机构来访者以及其他工作对象造成伤害,并尽可能降低可预见的或不可避免的伤害。

 

(b) 心理学家不参与、协助、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酷刑,酷刑定义为故意对人造成身体或精神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违反 3.04(a) 的行为。

 

3.05多重关系

(a)多重关系的发生是指心理学家作为专业者的角色而:(1)在同一时间和同一个人有其他关系;(2)在同一时间跟与自己服务对象有亲密关系的人关系密切;(3)允诺未来与此人或其亲近的人发展其他关系。

 

如果多重关系可能阻碍心理学家的客观性、能力或工作表现,或是有可能对自己的工作对象造成剥削或伤害,心理学家就要避免发生此类多重关系。 那些不会产生阻碍或是导致剥削和伤害的多重关系并不违反伦理。

 

(b)如果心理学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已经产生了有潜在伤害性的多重关系,心理学家要采取合适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尽可能保证受影响的人的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遵从伦理守则。

 

(c)如果法律、机构政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心理学家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扮演多重角色,在其开始即要澄清各种角色的期望、保密程度,以及随后可能的改变(参见标准3.04,3.07).

 

3.06利益冲突

心理学家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应避免承担专业责任,即当个人、科学、专业、法律、经济或其他利益和关系会:(1)阻碍自己做为心理学家专业角色的发挥,影响其客观性、胜任力或工作效率;(2)对与自己有专业关系的个人和机构造成剥削或伤害。

 

3.07第三方的服务要求

如果在第三方要求下,心理学家同意为他人或实体提供服务,则一开始就需明确自己与其他人和组织的关系性质。 要明确心理专家的角色是治疗师,咨询师、诊断者还是作证专家,明确来访者的身份,恰当利用获得的服务和信息,并且明确保密的局限性(参见标准3.05;4.02).

 

3.08剥削关系

心理学家不能利用他有督导与评价权利的那些人,比如来访者/患者、学生、被督导者、研究参与者、雇用人员等(参见标准3.05,6.04,6.05,7.07,10.05,10.06,10.07,10.08).

 

3.09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

为了更有效、更合理地服务于来访者/患者,心理学家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恰当的合作(参见标准4.05).

 

3.10知情同意

(a)心理学家进行研究,或为他人提供评估、治疗、咨询服务,或进行面谈、电子通讯或其他方式的沟通时,必须要用对方可以理解的语言向其解释,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除非法律规定或是伦理守则中指出可以不用征求来访者的同意(参见标准8.02,9.03,10.01)。

 

(b)对于在法律上尚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心理学家应做到: (1) 提供适当的解释;(2)得到本人的同意;(3)考虑本人的意愿和最佳利益;(4)如果法律上要求或允许其他人代为决定,要获得其法律授权人的同意,如果法律上对此不作规定,心理学家也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福祉.

 

(c)心理学家受法律要求或委托为他人提供服务之前,需要告知他人该服务的性质,包括服务是否是法律要求或是委托的,以及保密原则的局限性。

 

(d)心理学家要将获得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和认可记录在案(参见标准8.02,9.03,10.01).

 

3.11心理服务

(a)被机构移交或移交给机构的心理服务,需要提前告知来访者以及可能受到该服务影响的人以下信息:(1)服务的性质和目标,(2)服务的对象,(3)来访者的类型,(4)心理学家与其他人,机构的关系,(5)可以提供的服务和信息,(6)能够看到信息的人,(7)保密原则的局限性.如有可能,要向适当的人提交服务的结果和由此得到的结论。

 

(b)如果因为法律或组织角色原因不能向特定的人或机构提供以上信息,心理学家婴在提供服务之前让其作出说明。

 

3.12心理服务的中断

心理学家如果因故不能提供服务,他们一般要做出适当的补救计划让服务继续,除非在合同中有其他规定。中断服务的原因可以包括:心理学家生病、死亡、失踪、搬家、退休或是来访者搬家或是经济原因不能继续咨询(参见标准6.02c).


第四节 隐私与保密

4.01遵守保密原则

心理学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保密信息,要对法律或机构制度以及在专业和科学关系中的相关限制有所了解(参见标准2.05).

 

4.02讨论保密原则的限制

(a)心理学家应同与自己有专业或科研关系的人或机构(如果可能的话,包括与法律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或是他们的法律代表)讨论以下问题:(1)保密原则的限制,(2)工作中可能使用信息的地方(参见标准3.10).

 

(b)除非条件不允许,否则在关系建立之初就应与他们讨论保密问题。

 

(c)那些通过电子沟通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产品与信息的心理学家,也需要告知来访者或患者保密原则的限制。

 

4.03录制

只有在征得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的同意后,才能录制服务对象的声音和形象(参见标准8.03,8.05,8.07).

 

4.04尽量避免侵犯隐私权

(a)心理学家在书面和口头报告以及咨询中,只能记录与其沟通目的紧密相关的信息。


(b)心理学家只能出于正当的科研或专业目的对工作中获得的保密信息进行讨论,并且只能同与该问题有明确关系的人进行讨论。

 

4.05披露信息

(a)心理学家如果需要披露保密信息,必须征得机构或个体的来访者/患者,或代表来访者/患者的法律授权人的许可,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除外。

 

(b)心理学家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目的,才可以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披露保密信息。这些正当目的包括(1)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获得适当的专业咨询(3)保护来访者/患者、心理学家或其他人不受伤害(4)向来访者/患者支付服务费用。不过,披露信息要尽可能限制在能达到预定的目的的最小的范围内(参见标W6.04)。

4.06咨询

与同事进行商讨和咨询时,(1)心理学家不能披露可能识别与自己有保密关系的来访者患者、研究参与者或其他人组织身份的保密信息,除非征得本人或机构的同意或是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可避免(2)只能出于同事商讨目的披露相关的信息(参见标准4.01)。

 

4.07出于教学或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心理学家不得在其著作、讲座或其他公开出版物中披露其来访者/患者、学生、研究参与者、机构的来访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可识别身份的信息,除非(1)采取适当的措施隐去个人或组织的信息(2)个人或组织有书面同意(3)得到法律授权。


第五节 广告和其他公开声明

5.01避免错误或欺骗性的声明

(a)公开声明包括但不局限于付费或不付费的广告、产品授权书、授权申请、认证申请、其他资格审查申请、手册、印刷品、目录列表、个人简历或履历,或通过媒介进行的评论,这些媒介包括印刷品、电子设备、法律程序、讲座和公开的口头陈述或出版材料。心理学家不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研究、实务或其他工作以及与自己有关的个人和机构做出错误、有欺骗性或欺诈性质的公开陈述。

 

(b)心理学家不得对以下内容做出错误、有欺骗性或欺诈性质的陈述(1)培训经历、经验和能力(2)学位(3)证书(4)所附属的机构或协会(5)服务(6)服务的科学性、临床基础、可能的结果和成功的几率(7)收取的费用(8)出版物和研究发现。

 

(c)心理学研究者为健康服务申请授权书的条件是(1)获得了当地认可的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或(2)获得了所在地颁发的心理学执照所必需的证书。

 

5.02他人的声明

(a)如果心理学家让他人帮自己做公开演讲以提升自、己的专业形象、产品或活动,则需对宣传内容负专业责任。

 

(b)心理学家不得向广播、电视、新闻或其他传播媒体的雇员提供报酬从而通过新闻形式对自己进行宣传(参见标准1.01)。


5.03工作坊和其他不发证书的教育项目的介绍

心理学家负责工作坊、研讨会或其他不发证书的教育项目的宣传、公告、目录、手册或广告时,要尽可能地保证他们准确描述项目的受众群、教育目标、主讲人及相关的费用。


5.04媒体呈现

心理学家通过书面、网络或其他电子设备发表公开建议或评论时,要保证该评论:(1)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经历做出的,与相关的心理学文献和实践活动相符;(2)与本伦理守则相符;(3)不能暗示与建议接受者或评论者已经建立了专业关系(参见标准2.04).

 

5.05证词

心理学家不能让目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或是可能会受到自己不当影响的人为自己作证。

 

5.06私人邀约

心理学家不得直接或通过中介与现有或即将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或是可能会受到自己不当影响的其他人有商业上的往来。 但这一禁令不包括以下情况:(1)为了已经参与的来访者或患者的利益;或者(2)为灾难发生地或社区提供出诊服务.


第六节 记录的保存与付费

6.01 专业和科研工作的备案以及记录的保存

心理学家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对专业和科研工作相关的材料、 记录和数据加以保存、维护和处理,以:(1)便于今后自己或他人继续提供服务;(2)便于日后重复研究设计和分析;(3)遵守机构的制度;(4)保证收费的准确无误; (5)保证符合法律的规定(参见标准4.01).

 

6.02专业和科研工作相关保密材料的维护发布和处理

(a)心理学家在记录、保存、转发和处理相关材料时,无论该材料是手写的,机器书写的或是借由其他媒介生成的,都需要进行保密(参见标准4.01,6.01)。

 

(b)如果心理服务对象的相关保密信息被输入数据库或是录入系统,可能被他人在未许可的情况下得到,那么心理学家应使用编码或其他技术避免个人信息被识别。

 

(c)如果心理学家中途不再提供服务,则需提前计划做出适当的转介,保护相关的保密材料和数据不被泄漏(参见标准3.12,10.09)。

 

6.03扣留未缴费者的记录

当来访者/患者的记录需要被用于其紧急治疗时,心理学家不能仅仅由于来访者/患者尚未付清费用而将记录扣留。

 

6.04费用安排

(a)在建立专业或科研关系的初始阶段,心理学家和其服务对象需就具体的费用和支付手续达成一致意见。

 

(b)心理学家收取费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c)心理学家不能谎报自己收取的费用。

 

(d)如果能够预期服务可能受到的限制,心理学家要尽早与服务对象讨论此问题(参见标准10.09,10.01)。

 

(e)如果服务对象不能按照合同支付相关的费用,而心理学家希望通过代理机构或法律手段收取费用,应事通知对方自己可能采取的行动,以便给对方提供机会及时付清费用(参见标准4.05,6.03,10.01)。

 

6.05与来访者/患者的实物交易

实物交易是指心理学家接受来访者/患者的物品、服务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报酬以支付心理服务费用。 心理学家只有在满足以下情况时,才可以使用该方式:(1)在临床上没有被禁止:(2)这种方式不会给对方造成剥削(参见标准3.05,6.04)。

 

6.06给付款人和付款机构上交报告的准确性

在给付款人或为研究提供财政支持的机构提交的报告中,心理学家要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准确报告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进行研究的性质、费用、收费情况、付款情况,可能的话,还应包括提供者的身份,研究发现和诊断结果(参见标准4.01,4.04,4.05)。


6.07 转介和费用

心理学家向其他同事付费或接受其付费或是与之同分费用,需要按照自己提供的服务(临床,咨询、行政或其他服务)计算费用,不能基于转介程序计算费用(参见标准3.09)。


第七节 教育和培训

7.01教育和培训课程的设计

负责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心理学家应尽力保证该课程能提供充分的知识和合适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注册、认证要求或其他需求。(参见标准5.03)

 

7.02教育和培训课程说明

负贵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心理学家应尽力保证对课程内容(包括对参与课程者的要求以及课程相关的咨询、体验性团体、咨商计划或社区服务经验)、培训目标和目的、课程的客观性和要求、顺利完成课程所必备的条件进行准确并及时更新的描述,并将所有信息通告相关人员。

 

7.03正确的教学

(a)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学生明确课程目的、评估过程、课程时间等性质。当教师认为出于教学必要,并且学生明白这些修改有助于其完成课程的要求时,也可以修改课程内容或要求(参见标准5.01)。

 

(b)在进行教学或培训活动时,心理学家应确保所呈现的心理学知识准确无误(参见标准2.03)。

 

7.04学生个人信息的自我暴露

心理学家不应要求学生或被督导者在课程相关活动中以口头报告或书面的形式暴露其个人信息,如涉及性生活史,被虐待或被忽视史,心理治疗史,与父母、同事、配偶或重要他人的关系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1)培训课程在入学和项目介绍中既已明确进行了相关规定;或者(2)这些信息对于进行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推断某些学生的个人问题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培训或专业相关活动,或者对其自身或他人可能产生威胁。

 

7.05强制的个体或团体治疗

(a)当课程或项目要求参与者进行个体或团体治疗时,负责课程项目的心理学家应允许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学生选择不属于本课程系统的从业者进行此类治疗(参见标准7.02)。

 

(b)负责或可能负责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评估的家本人不可提供此类治疗(参见标准3.05)。

 

7.06评估学生和被督导者的表现

(a)在学术和督导关系中,心理学家应建立一套既有时效性又具体可行的为学生和被督导者提供反馈的程序。关于此程序的信息应在教学和督导之初就提供给学生和被督导者。

 

(b)在评估学生和被督导者的表现时,心理学家应依据已确定的相关课程的要求。

 

7.07与学生和被督导者的性关系

心理学家不得与其所在部门、办公机构、培训中心的学生或被督导者建立性关系,也不得与可能产生评价关系的对象建立性关系(参见标准3.05)。

第八节 研究和出版

8.01相关机构同意

如需通过相关机构同意,心理学家应提供准确的研究申请,只有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开展研究工作,并应保证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许可范围之内。

 

8.02对研究的知情同意

(a)根据标准3.10,知情同意的要求,获得知情同意心理学家应告知参与者:(1)研究目的、预期时间和程度;(2)研究开始后,参与者有权退出或中断研究; (3)退出或中断研究的可预期结果;(4)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潜在的风险、不适感或负面作用;(5)参与研究的好处; (6)保密的限制;(7)参与者的奖励;(8)对于研究过程或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如有疑问可向谁咨询。 应为潜在参与者提供机会保证其可以提出问题并获得解答(参见标准8.03,8.05,8.07)。

 

(b)从事干预性研究的心理学家,包括使用实验性治疗手段的心理学家,在开始治疗前要向参与者说明:(1)治疗的实验性质;(2)在合适的前提下,是否会为对照组提供相同的服务;(3)治疗组和对照组的分配原则; (4)如果个体不愿参加研究或中途退出研究,可能选择的治疗方法; (5)参与研究的补偿或费用,如果可能,是否返还参与研究者或付费第三方(参见标准8.02a)。

 

8.03研究中录音录像的知情同意

进行任何形式的声音或图像记录之前,心理学家应征得参与者的知情同意,除非:(1)实验的性质即为对公众场所的自然观察,并且影音记录不会用于确认个人身份或对个人造成伤害的活动;或(2)研究设计要求必须在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记录,而是否获准使用记录将在结果公布阶段进行(参见标准8.07)。

 

8.04来访者/患者、学生和其他研究的参与者

(a)当心理学家与来访者/患者,学生或其他研究参与者一起从事研究时,要特别小心保护参与研究者的利益,尽量避免拒绝或中途退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b)当研究是出于课程需要或为获取额外学分而进行时,所有可能的参与者要有平等选择不同行为的机会.

 

8.05 不必征得知情同意的研究

在下列情况下,心理学家可以不必征得参与研究者的知情同意:(1)研究不会造成痛苦或伤害,如(a)教学背景下正常的教学实践活动、课程或课堂管理方法, (b)匿名的问卷调查,自然观察,或者结果的公布不会使研究参与者负刑事或民事责任,不会损害他们的财产安全、工作能力以及名誉,而且可以做到保密,(c)在组织背景中进行的与工作行为相关的研究不会对参与者的工作情况造成影响,而且可以做到保密;或者(2)受到法律或联邦立法或机构授权。

 

8.06激发研究参与者的动机

(a)心理学家不得为了获得研究参与者而在介绍中提供过高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b)如果将提供某项服务作为参与研究的回报,心理学家要说明服务的性质、风险、责任和局限性(参见标准6.05).

 

8.07 欺骗性研究

(a)除非心理学家认为采取欺骗技术可以为研究带来可观的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并且不采取欺骗技术无法达到同样的效果,否则心理学家就不应在研究中掺入欺骗因素。(2)如果欺骗会对参与者带来身体伤害或严重的情感伤害,则不允许进行欺骗性研究。(c).当欺骗是实验设计和实验行为的一部分时,必须尽早对参与者进行解释,不能迟于研究结论公布之时。

 

8.08任务报告

(a)心理学家要提供给研究参与者关于研究的性质、结果和结论,以及对可能的错误观念的修正等方面的信息。

 

(b)如果出于科学或人性的价值而考虑延期或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心理学家要采取可行措施,减少研究参与者受到伤害的风险。

 

(c)当心理学家意识到研究伤害了参与者时,应采取措施将伤害降至最低。

 

8.09饲养和利用动物进行研究

(a)心理学家获得、饲养、使用和支配动物时,应遵守当前联邦、州、当地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标准的规定。

 

(b)心理学家在选择研究和实验方法时,应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动物的健康,并人性化对待动物。

 

(c)心理学家要监督所有与动物抚养和研究有关的人员的行为(参见标准2.05)。

 

(d).心理学家要尽可能把实验动物的不适感、传染、疾病或遭受痛苦的风险降至最低。

 

(e)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且心理学家能够证明其实验的科学、教育和应用价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可能对动物造成痛苦、紧张或剥夺的实验过程。

 

(f)如需对动物进行手术,应采取适当的麻醉措施,并避免术中和术后的感染,把它们的痛苦降至最低。

 

(g)如有需结束动物生命的正当理由,心理学家应采取迅速而有效的手段,将这一过程的痛苦最小化.

 

8.10报告研究结果

(a)心理学家不得编造数据(参见标准5.01a)。

 

(b)如果心理学家在已发表的数据中发现明显错误,应采取合理措施更正、收回这一错误,或进行勘误。

 

8.11剽窃

心理学家不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数据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即使是在某些情况下以注释的形式标出了数据来源也是不被允许的。

 

8.12出版权

(a)心理学家仅可以对其有实际贡献的研究工作享有出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参见标准8.12b).

 

(b)第一作者以及其所享有的版权应如实反映个人对科学或专业工作的贡献程度,而不可按照地位高低决定。 机构的法人代表不能证明或代表著作的信誉。 对研究贡献较小或仅为出版做实际工作时,要以注释或介绍的形式予以说明。

 

(c)除特殊情况外,在学生的学术论文或毕业论文中应将学生署名为第一作者。 其他作者应在发表过程中和研究过程中需就该问题与学生进行探讨(参见标准8.12b).

 

8.13原始资料的二次发表

心理学家不应将之前已发表过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进行再次发表, 即使附随明确的解释也是不被允许的。

 

8.14分享研究资料以便进行考证

(a)研究结果发表后,如有其他胜任的专业同行希望应用此数据对结果进行再分析和再验证,且能保证参与者信息的保密,除非有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原发表者不应拒绝其他心理学家使用此数据。但心理学家可以要求该个人或团体为数据获取过程的花费承担部分责任。

 

(b)心理学家如要求共享他人数据作为再分析和再验证之用,则不可将此数据用作其他用途。如希望用作其他用途,则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8.15审稿人

负责审查出版物、发表物,研究申请或其他目的的作品的审稿人应尊重交托资料者的隐私权和所有权。


第九节 评估

9.01评估的基础

(a) 心理学家提出的建议,报告、诊断和评估结果,包括法庭证词中的观点,应基于其通过合适的研究所得的发现(参见标准2.04).

 

(b)除9.01c所说明的情况以外,心理学家只有在对个体进行合适的评估后才可以对个体的心理特征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结论。如果即使己经尽力,仍无法进行评估,心理学家应将具努力过程以及行为的结果记录在案,说明缺乏信息可能对其观点的信度和效度产生的影响,并对其结论或建议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限制(参见标准2.01,9.06)

 

(c)如果心理学家所呈现的结果记录或咨询督导建议与个体的评估结果不符,则心理学家有义务解释产生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他们是基于什么而得出结论或建议的.

 

9.02评估的应用

(a)心理学家应根据研究目的来管理、修订、计分、解释或使用测验技术、面试、考试或其他工具,要证明使用该技术的适切性。

 

(b)心理学家所使用的测验工具应具备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并针对适当的人群。 当没有信效度的科学证据时,心理学过作者应就测验结果和解释的局限性做出说明。

 

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

(a)如标准3.10知情同意部分所述,心理学家应在测验、 评估或提供诊断服务前获得知情同意,除非:(1)政府法规强制进行的考试;(2)由于考试属于常规的教育、机构或组织活动,阳此无需明确说明知情同意情况(例如,在甲请工作时,参与者同意接受测评);或(3)测验的目的之一是评估决策能力。知情同意应包括对于评估目的、费用、第三方的介入、保密的限制等内容,并为来访者/患者提供充分的提问题和得到回答的机会。

 

(b)心理学家应向具备进行知情同意能力的个体或法律法规强制进行测验的个体解释测验的目的,并使用参与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c)通过第三方进行施测的心理学家应在启用第三方之前征得来访者/患者的知情同意,保证测验结果的保密性,开且在具建以,报告,诊断或评估说明,包括法庭作证时,都应将用此种方法获得的数据的限制进行记明(参见标准2.05,4.01,9.01,9.06,9.07)。

 

9.04测验数据的公布

(a)测验数据是原始的测验分数,来访者/患者对于测验问题或刺激的反应以及心理学家对于来访者/患者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语或行为的记录。如果来访者/患者或相关的人要求提供数数据,为了保护来访者/患者免受于滥用测验结果所造成的潜在伤害,心理学家应在法律规范下保护测验数据(参见标准9,11)。

 

(b)在未征得来访者/患者的许可时,心理学家只有在法律或诉讼案件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公布测验数据。

 

9.05测验的设计

通过恰当的心理测量过程从事发展测验和其他测验技术工作的心理学家,需应用科学的程序及当前专业知识来检验新设计工具或量表的标准化程度和效度,减少或消除偏见和误差,并采纳相关意见。

 

9.06测验结果的解释

当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包括机器化解释时,心理学家除应考虑测验的意图外,还要注意到其他影响测验的因素、实测能力和其他人格特征,如环境、性格,语言能力、文化差异,都可能影响心理学家的判断并降低其解释的准确性。 施测者应说明其解释中的任何明显的局限性(参见标准2.01b和c,3.01).

 

9.07 由不胜任者进行的测评

心理学家不应助长不胜任者应用心理学评估技术,除非是为了培训,并且有督导指导(参见标准2.05)。

 

9.08作废的测验和过期的测验结果

(a)心理学家不应采用已不符合当前需求的测验数据或结果作为其评估或干预或建议的理论依据。

 

(b)心理学家不应采取已作废或过期的测验和方法作为目前决定或建议的工具。

 

9.09测验的评分和解释服务

(a).为其他专业人员提供评估或评分服务的心理学家应准确描述评估方法的目的、常模,信度和应用程序以及应用所需的其他特别资质.

 

(b)心理学家进行评分及解释(包括采用记起自动服务)要以测验项目的效度为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他因素(参见标准2.01b和c).

 

(c)不论亲自进行评分和解释还是采取机器自动计分或其他方式,心理学家都应为应用、解释和使用测验工具的适切性负责。

 

9.10解释测验结果

不论测验的计分和解释是由心理学家,其雇员或助手,自动化服务系统还是其他外在服务系统所进行,心理学家都应向参与测验时个体或法定代表进行结果的解释(除非两者的关系不允许进行这类解释,如在某些情况下的组织咨询,受雇前的安全调查或出于法律原因而进行的评估),且这一事实应在当事人进行测验前即予以通知。

 

9.11 保证测验的安全

测验材料是指测验的手册,工具,协议和测验问题或刺激,不包括标准9.04测验数据的公布中所定义的测验数据。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测验材料和其他测验技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遵守法律,使用协议和伦理学规范。


第十节 治疗

10.01治疗的知情同意

(a)如标准3.10知情同意中的要求所示,在征得治疗的知情同意时,心理学家应在治疗关系建立的尽早阶段即通告来访者/患者关于治疗的本质和可预期的过程、费用、第三方介入和保密的限制,并提供足够的机会可以供来访者/患者提问并予以解答(参见标准4.02,6.04)。

 

(b)在确定具体的治疗技术和过程之前,如果希望征得治疗的知情同意,心理学家应告知来访者/患者治疗的发展性本质、可能包含的风险、可能存在的备选治疗方法,以及参与治疗的自愿性(参见标准2.01e,3.10)。

 

(c)如果治疗师尚处于实习阶段,且督导将为整个治疗过程负法律责任,作为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来访者/患者应被告知治疗师正处于培训阶段,并且有督导参与整个过程,同时他们也有权知晓督导的姓名。

 

10.02夫妻和家庭治疗

(a) 当心理学家同意为有关系的儿个人(如配偶,重要他人或父母和子女)提供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在服务开始既已澄清:(1)参与者中谁是来访者/患者;以及(2)心理学家与每个人的关系.这种澄清还应包括心理学家的角色、服务的合理利用或可能获得的信息(参见标准4.02)。

 

(b)如果有明显迹象表明咨询师将扮演有潜在冲突的角色(如家庭治疗师,继而成为离婚程序中的一方见证人),那么咨询师应采取合理措施澄清和纠正,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避免某一角色(参见标准3.05c).

 

10.03团体治疗

当心理学家为几个人或一个团体提供服务时,应在角色开始之前就说明所有参与者的责任以及保密的限制。

 

10.04为已由他人服务的人提供服务

在决定是否要给已经在接受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另外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应审慎考虑治疗事宜和潜在来访者/患者的福祉。心理学家应就这一问题与来访者/患者或可以代表来访者/患者的法定第三方进行探讨,从而将造成混淆和冲突的风险最小化。必要时也应向另一个服务提供者进行商讨,小心谨慎地应对治疗过程中的问题。

 

10.05与当前治疗来访者/患者的性亲密

心理学家不得与当前的治疗来访者/患者发展性亲密行为。

 

10.06与当前来访者/患者的亲属或重要他人的性亲密

心理学家不得在知情情况下与当前来访者/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或重要他人产生性亲密行为。心理学家不应通过终止咨询来规避这一原则。

 

10.07为以前的性伙伴进行治疗

心理学家不应接受曾与其产生过性亲密的人作为来访者/患者。

 

10.08与曾经的治疗来访者/患者的性亲密

(a)在治疗关系结束或终止至少两年以内,心理学家不应与曾经的治疗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b)即使在治疗结束两年后,心理学家通常仍不得与曾经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如果心理学家在治疗中止或结束两年后发生此行为,应证明其中不存在剥削成分,并说明其他相关因素,包括:(1)治疗终止的时间;(2)治疗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强度;(3)治疗结束时的情况; (4)来访者/患者的个人经历;(5)来访者/患者当前的心理健康状况;(6)对来访者/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7)治疗师在治疗过程中的言语或行为暗示在治疗结束后与来访者/患者建立性或浪漫关系(参见标准3.05)。

 

10.09治疗关系的中断

在已建立雇佣或合同关系后,心理学家有责任为来访者/患者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法,直至雇佣或合同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应首先考愿来访者/患者的福祉(参见标准3.12)。

 

10.10结束治疗

(a)当来访者/患者明显不再需要此服务,而且不太可能继续从中获益或正在被持续的服务所伤害时,心理学家应结束治疗。

 

(b)当存在来自来访者/患者或与之有关的其他人的威胁或其他危险因素时,心理学家可以结束治疗。

 

(c)在治疗结束前,除非来访者/患者或第三方付费者拒绝,否则心理学家应提供终止治疗前的准备性咨询,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建议可转介的服务提供者。

历史和生效日期

美国心理协会的代表理事会在2002年8月21日的会议上通过了这一版本的APA伦理规范。该守则于2003年6月1日生效。众议院于2010年2月20日修订了该版本的《伦理规范》,于2010年6月1日生效,于2016年8月3日修订,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有关APA伦理规范的实质内容或解释的询问,请联系美国心理协会伦理办公室主任,地址:华盛顿特区第一圣东750号,邮编:20002-4242。本伦理规范中的标准将用于裁决有关在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发生的指控行为的投诉。投诉将根据行为发生时生效的伦理规范版本进行裁决。

 

APA此前发布了以下伦理规范:

 

美国心理协会。(1953). 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华盛顿特区:作者。

 

美国心理协会。(1959). 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美国心理学家,14279-282。

 

美国心理协会。(1963). 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美国心理学家,18岁,56-60岁。

 

美国心理协会。(1968). 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美国心理学家,23357-361。

 

美国心理协会。(1977年3月)。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APA监视器,22-23。

 

美国心理协会。(1979). 心理学家的伦理标准。华盛顿特区:作者。

 

美国心理协会。(1981). 心理学家的伦理原则。美国心理学家,36633-638。

 

美国心理协会。(1990). 《心理学家伦理守则》(1989年6月2日修订)。美国心理学家,45390-395。

 

美国心理协会。(1992). 心理学家的伦理守则和行为准则。美国心理学家,471597-1611。

 

美国心理协会。(2002). 心理学家的伦理守则和行为准则。美国心理学家,571060-1073。

 

美国心理协会。(2010). 2002年《心理学家伦理守则和行为准则》2010年修正案美国心理学家,65493。

 

美国心理协会。(2016). 修订《心理学家伦理守则和行为准则》(2002年,2010年修订)的伦理标准3.04。美国心理学家,71900。

 

请向APA秩序部索取APA的《心理学家伦理守则》和《行为准则》,地址:华盛顿特区东北第一街750号,邮编:20002-4242,或致电(202)336-5510。

2010 年和 2016 年对 2002 年“心理学家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的修订

2010年修正案

引言和适用性

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相冲突,心理学家应表明他们对本道德规范的承诺,并采取措施以负责任的方式解决冲突 。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无法解决冲突,心理学家可能会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机构的要求, 以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


1.02伦理和法律,法规及政府执法条例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发生冲突,心理学家 应澄清冲突的性质,表明 他们对道德准则的承诺,并采取 解决冲突的 合理步骤符合道德守则的一般原则和道德标准 。 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无法解决冲突,心理学家可能会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的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本标准都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护 .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所属的组织或他们工作的组织的要求 与 本道德规范相冲突,心理学家应澄清冲突的性质,表明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承诺,以及 在可行的范围内,以允许遵守道德规范的方式解决冲突。 采取合理措施解决符合道德规范的一般原则和道德标准的冲突。在任何情况下,该标准都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护 。


2016年修正案

3.04 避免伤害

(a) 心理学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伤害他们的客户/患者、学生、受监督者、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和与他们一起工作的其他人,并在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伤害。 


(b) 心理学家不参与、协助、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酷刑,酷刑定义为故意对人造成身体或精神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违反 3.04(a)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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